一個編輯朋友很挫折。
他告訴我,最近負責了一本書,過程有點辛苦,跟作者多次討論、修改,但作者很積極,很願意跟編輯一起把書做好。
書即將出版之際,同仁把行銷操作的規劃提給作者,最後作者回覆:
沒辦法配合宣傳,建議出版社用自己的管道宣傳就好。
行銷同仁大為傻眼不知如何是好,回頭來問編輯:為什麼作者不願意為自己的書做宣傳?
編輯也同樣驚訝,跟作者探問原因,作者的想法是:
他認為作品完成後,有自己獨立的生命,只要書店陳列出來,好書自會有知音。
另外,他覺得自己力量微薄,沒什麼社群影響力。又不善言語,如果去上了什麼通告,說得不好,反而可能影響銷售,那就不好了。
編輯欲哭無淚,覺得哪裡怪怪的,又無法反駁,於是只好回報公司,說明作者的想法。
他覺得很抱歉,讓行銷同仁提了案子,白忙一場。又很擔心書籍因為沒有曝光,而銷售不佳
我見他如此沮喪,也只能安慰,如果今天勉強作者,這樁合作也不會有好的結果。
不如就思考,在沒有作者出面宣傳的情形下,出版社能為書做些什麼。
作者是否有責任宣傳與賣書?
其實沒有作者宣傳的書很多很多。
翻譯書就是典型案例。
但有很多翻譯書也是賣得很好的。
由此可證,作者配合宣傳,不等於書籍一定賣得比較好。
再來,作者一定要為自己的書做宣傳嗎?
我的答案是:
於情,應該要。
於理,看合約有沒有規定。
「情」的考量,其實就是我那位編輯朋友糾結的點:
這本書是你親自創作,為什麼都不會想要一起宣傳,讓它被更多人知道呢?
難道你覺得這本書賣得好壞都不重要嗎?
整個出版社為你的作品盡心盡力,為什麼你不願意付出一點時間跟資源來呢?
這些疑問的確都是在所難免,但我們都清楚,每個作者想法都不同,也不能說他不配合宣傳書籍,就是錯的,我們看看「理」字上的分析:
第一,在合作之前未能建立共識
通常都建議在合作之前,雙方對宣傳行銷的分工或做法建立共識,甚至寫進合約裡,如此在後續執行時,能有憑有據。
第二,作者本就有權拒絕
若出版合約中沒有明文規定作者一定要配合宣傳,作者的確可以拒絕。
第三,作者對宣傳賣書不拿手
有些作者本身的專業是創作,口語表達能力的確可能不那麼好。甚至個性上不善與人互動,若他真的答應上通告,的確有可能反而效果不佳。
第四,作者擔心有風險
要求作者使用他的資源來宣傳或賣書。但這些資源人脈都是作者多年耕耘累積的,稍有不慎,就可能毀於一旦,而要去承擔這個結果的,是作者本人,而不是出版社。作者的確有權依照自己的判斷選擇同意或拒絕。
作者不配合,出版社盡力而為
雖說書賣得不好,出版社會有所損失,不過,我們也不能因此就理所當然認為作者一定要配合行銷宣傳。
出版社能做的,是將書做好,並思考其他方式去行銷宣傳自家書籍。
雖然說,在現在這個時期,適當的行銷宣傳的確可以為書增色不少。
但我們也很清楚,完全不做行銷,不代表書就賣不動。
畢竟,早在選書的那一刻,我們就已經開始置入行銷概念。
我安慰朋友,這位作者願意把書做好,這就已經是很值得肯定的事了。
試著多去瞭解作者跟出版社之間的夥伴關係,跟作者好好溝通,分析在他沒有參與宣傳的情況下,可能會產生什麼狀況,如果他接受,且仍表示無法參與推廣,那麼,剩下的,我們盡力而為便是囉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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